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合 同 审 核 附 录
业务部开户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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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开户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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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十六节 其他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
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 户 须 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客户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私自签署的全权委托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其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客户承担。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及期货公司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和核实;同时,也可以通过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haqh.com)查询相关信息。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四)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引导客户进行配资交易。任何华安期货员工如引导您参与配资交易,均属于其个人行为,我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期货委托理财风险
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对于委托理财业务可能导致您的财产损失风险应有清醒认识,慎重对待委托理财中的高额回报承诺。
您的期货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您有义务配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规范要求及监管措施。主动向期货公司和交易所报备账户实际控制关系。
您不得选择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作为您的受托方。
(十六)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知晓特殊对冲及行权指令申请相关流程
客户应当知晓,交易所提供客户的特殊对冲或行权指令申请,需要通过期货公司依交易所规定的特殊传送方式处理,并需要较长的作业时间,由于交易所时间限制,不排除申请失败的可能性。为更好地保障您的利益,如您有相关需求,请于收盘前尽早提交申请或在客户端提交申请。
(十八) 知晓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了解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客户应当如实填报税收居民身份信息,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客户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填报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的,客户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将视为非居民账户进行管理。
(十九)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十)知晓居间人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须知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居间人的主要作用是在客户与华安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期货公司按照与其签订的居间合同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期货公司不允许、不授权任何本公司居间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办理开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等与交易有关的事务;居间人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委托居间人或其他人员下达指令、调拨资金或确认结算单等,与期货公司无关,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通过居间人的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负。
(二十一)知晓期货公司关于期货交易过程中动态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由于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资金和持仓的情况,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可能采取的动态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和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您未能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又未自行平仓而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十二)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境内个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申请日期:
期货公司 | 内部资金账号 | ||||||||||
申请交易编码 | □上期所 | □郑商所 | □大商所 | 中金所 □交易□套保□套利 | □能源中心 | ||||||
客户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
涉税居民分类 | □1.为中国税收居民 □2.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 ||||||||||
客户基本信息 | |||||||||||
姓名 | 国籍 | ||||||||||
性别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联系方式 | 住所地或者 工作单位地址 | ||||||||||
职业 | |||||||||||
£农民 £个体 £学生 £军人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 £电子商务工作人员 £经济、金融业务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 £离退休人员
| £党政 ( 在职,离退休 ) 机关干部 £企事业单位干部 £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企业职工 £注册会计师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 ||||||||||
£文教科卫专业人员 £法律专业人员 £科学研究人员 £教学人员,体育工作、新闻出版工作人员 £信息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交通运输、购销、仓储人员 £餐饮、旅游服务人员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 £印染、纺织、缝纫人员,皮革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粮油、食品饮料、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木制品、纸制品、建筑材料、玻璃、陶瓷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 £勘探、矿物开采、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机械制造加工、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电子元器件、机电产品及电力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化工产品、橡胶及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 £废品收购工作人员 £工程施工人员 £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广播影视作品、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制作人员,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文化工作、健身娱乐、珠宝业、博彩业、拍卖典当、艺术品收藏人员 £离岸公司、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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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结算账号 | |||||||||||
账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 | ||||||||
交易所附加信息 | |||||||||||
中金所 | 客户所在期货营业部 营业部代码 | ||||||||||
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本人确认以上联系方式作为贵公司与本人联系的有效通讯方式,本人承诺:如上述内容发生变化时将及时以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变更或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而导致贵公司有任何送达事宜未能完成的情况,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申请人签字: (该签字作为客户印鉴留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境内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申请日期:
期货公司 | 内部资金账号 | |||||||||||
申请交易编码 | □上期所 | □郑商所 | □大商所 | 中金所 □交易□套保□套利 | □能源中心 | |||||||
客户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
涉税居民分类 | □1.为中国税收居民□2.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 |||||||||||
客户基本信息 | ||||||||||||
单位客户全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税务登记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
证件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 |||||||||||
营业执照 有效期限 |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 |||||||||||
单位性质 | 期货业务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邮政编码 |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币种) | |||||||||||
注册地址 | ||||||||||||
联系地址 | ||||||||||||
期货结算账号 | ||||||||||||
账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 | |||||||||
交易所附加信息 | 郑商所 | □涉棉 □涉糖 □涉化 □涉粮 □其他 | ||||||||||
中金所 | 客户所在期货营业部 营业部代码 | |||||||||||
本机构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本机构承诺:以上所授权指定的事项已认真审核且认可,其今后一切与本机构授权指定相关的行为均为本机构意愿之体现,本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绝无异议。 本机构确认以上联系方式作为贵公司与本机构联系的有效通讯方式,本机构承诺:如上述内容发生变化时将及时以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变更或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而导致贵公司有任何送达事宜未能完成的情况,本机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申请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境外个人交易者交易编码申请表
申请日期:
期货公司或者 境外经纪机构 | |||||||||
内部资金账号 | |||||||||
委托代理关系 | |||||||||
申请交易编码及类型 | □上期所 □郑商所 □大商所 □中金所□套保□套利□交易 □能源中心 | ||||||||
投资者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
交易者基本信息 | |||||||||
姓名 | |||||||||
出生日期 | 性别 | □男 □女 | |||||||
国家及地区 | 境外 | 国家 | 省/州 | ||||||
城市 | |||||||||
在中国永久居留 | 国家 | ||||||||
省/州 | |||||||||
城市 | |||||||||
港、澳、台地区 | □香港 □澳门 □台湾 |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只填一项) | 护照 | ||||||||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参考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至少填一项) | 护照 | ||||||||
驾照 | |||||||||
当地纳税证件 | |||||||||
当地社保证件 | |||||||||
当地身份证(港澳除外)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
其他 | |||||||||
当地单位 | 职位 | ||||||||
单位性质 (只选一项)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其他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期货结算账户 | |||||||||
账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 |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其它□其它1 | |||||||||
指定下单人 | |||||||||
姓名 | |||||||||
国家及地区 | 省/州 | ||||||||
城市 | |||||||||
证件类型 (只选一项) |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他证件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资金调拨人 | |||||||||
□与指定下单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指定下单人不是同一人(填写下列信息,填写要求与“指定下单人”信息填写要求一致) | |||||||||
姓名 | |||||||||
国家及地区 | 省/州 | ||||||||
城市 | |||||||||
证件类型 (只选一项) |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他证件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结算单确认人 | |||||||||
□与指定下单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资金调拨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指定下单人和资金调拨人均不是同一人(填写下列信息,填写要求与“指定下单人”信息填写要求一致) | |||||||||
姓名 | |||||||||
国家及地区 | 省/州 | ||||||||
城市 | |||||||||
证件类型 (只选一项) |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他证件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交易所附加信息 | □期货公司直接开户模式中金所:交易者所在期货营业部_____________营业部代码_____________ | ||||||||
本人承诺: 一、遵守中国期货市场各项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本人名义和唯一的真实身份在中国期货市场开立账户; 三、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和填写各类开户资料,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填写内容与其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保持一致; 四、目前及今后均不存在以多重国籍或者多种身份申请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况;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在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资料修改;身份证明文件临近有效期时及时补换。 本人将承担违背上述承诺的一切法律后果。 境外交易者签字: 年 月 日: | |||||||||
本机构已对该境外交易者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该境外交易者开户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境外个人交易者交易编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境外交易者身份证明文件、开户申请资料以及期货经纪合同的记载事项严格一致。
期货公司公章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常务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1.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将上述信息报送至统一开户系统即可,无需提供纸质交易编码申请表。 2.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为台湾地区个人交易者开户时,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录入交易编码申请表信息;期货公司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境外个人交易者开户时,凡涉及姓名的(交易者本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应当与其证件记载一致外,其他均使用中文简体录入,证件记载的姓名有中文的,应当填写中文姓名;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为其他境外个人交易者开户时,应当使用英文录入交易编码申请表信息,并在影像资料中提供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或者由境外经纪机构常务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编码申请表的中文翻译版本。 3.英文姓名按照证件记载格式录入。其中,英文单词之间有空格的,只录入一个半角空格;单词之间用逗号(,)、短连接线(-)等符号分割或者连接的,只输入半角符号,符号前后不录入空格;录入姓名不得回车或者换行。 4.在期货公司直接开户的境外交易者仅能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在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开户的境外交易者以及通过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开户的境外交易者的期货结算账户不受限制,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对应选择“开户银行”中的“其它1”,并填写银行账户具体信息。 5.个人交易者交易所附加信息:期货公司直接开户模式下,为境外交易者直接申请中金所交易编码的期货公司应当填写。 6.期货公司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境外个人交易者开户时,“交易者基本信息”中的“联系地址”应当填写境外交易者在境内的办公地址或者居住地址等联系地址。 |
境外单位交易者交易编码申请表
申请日期:
期货公司或者境外 经纪机构 | |||||||||||||||||
内部资金账号 | |||||||||||||||||
委托代理关系 | |||||||||||||||||
申请交易编码及类型 | □上期所 □郑商所 □大商所 □中金所□套保□套利□交易 □能源中心 | ||||||||||||||||
投资者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
交易者基本信息 | |||||||||||||||||
单位交易者名称 | |||||||||||||||||
机构成立证明文件号码 | |||||||||||||||||
当地纳税ID | |||||||||||||||||
国家及地区 | 境外 | 注册国 | 省/州 | ||||||||||||||
城市 | |||||||||||||||||
港、澳、台地区 | □香港 □澳门 □台湾 | ||||||||||||||||
注册资本 | 经营期限 | ||||||||||||||||
注册地址 | |||||||||||||||||
经营范围 | |||||||||||||||||
单位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其他 | ||||||||||||||||
产品名称 | |||||||||||||||||
产品注册地 | 产品纳税ID | ||||||||||||||||
做市机构附加码 | |||||||||||||||||
账户规模 | |||||||||||||||||
基金经理及联系方式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 (只填一项) |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 □其他证件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份额25%(含)以上的持有人信息(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或者一般单位,可填多个) | |||||||||||||||||
姓名或名称 | 证件类型(只填一项) | ||||||||||||||||
证件号码 | 持有份额(占比) | ||||||||||||||||
持有份额 | |||||||||||||||||
份额25(含)以上的持有人信息(份额持有人为产品,可填多个) | |||||||||||||||||
产品管理机构 名称 | 机构成立证明文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产品名称 | |||||||||||||||||
产品规模 | 持有份额(占比) | ||||||||||||||||
持有份额 | |||||||||||||||||
注:份额持有人为产品的,应按照上述信息要求继续填写该产品的份额25%(含)以上的持有人信息,以此类推,直至持有人为自然人或者一般单位为止 | |||||||||||||||||
投资者类型 | □单位交易者 □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房地产□工业□农业□商业贸易 □多元化集团公司□其他 □产品管理人类型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期货公司 □资产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 □其他(填写具体类型) □做市机构 | ||||||||||||||||
联系电话 | |||||||||||||||||
公司传真 | |||||||||||||||||
电子邮件 | 公司网址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是否有董事会 | □无董事会 □有董事会 | ||||||||||||||||
常务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 | |||||||||||||||||
姓名 | 出生日期 | ||||||||||||||||
国家及地区 | 省/州 | ||||||||||||||||
城市 | 邮编 | ||||||||||||||||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只填一项) | 护照 | ||||||||||||||||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参考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至少填一项) | 护照 | ||||||||||||||||
驾照 | |||||||||||||||||
当地纳税证件 | |||||||||||||||||
当地社保证件 | |||||||||||||||||
当地身份证(港澳除外)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
其他 | |||||||||||||||||
期货结算账户 | |||||||||||||||||
账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 |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 □其它□其它1 | |||||||||||||||||
开户代理人 | |||||||||||||||||
姓名 | |||||||||||||||||
国家及地区 | 省/州 | ||||||||||||||||
城市 | 邮编 | ||||||||||||||||
证件类型 (只选一项) |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 □其他证件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
指定下单人 | |||||||||||||||||
□与开户代理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开户代理人不是同一人(填写下列信息,填写要求与“开户代理人”信息填写要求一致) | |||||||||||||||||
姓名 | |||||||||||||||||
国家及地区 | 省/州 | ||||||||||||||||
城市 | 邮编 | ||||||||||||||||
证件类型 (只选一项) |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 □其他证件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
资金调拨人 | |||||||||||||||||
□与开户代理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指定下单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开户代理人和指定下单人均不是同一人(填写下列信息,填写要求与“开户代理人”信息填写要求一致) | |||||||||||||||||
姓名 | |||||||||||||||||
国家及地区 | 省/州 | ||||||||||||||||
城市 | 邮编 | ||||||||||||||||
证件类型 (只选一项) |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 □其他证件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
结算单确认人 | |||||||||||||||||
□与开户代理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指定下单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资金调拨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均不是同一人(填写下列信息,填写要求与“开户代理人”信息填写要求一致) | |||||||||||||||||
姓名 | |||||||||||||||||
国家及地区 | 省/州 | ||||||||||||||||
城市 | 邮编 | ||||||||||||||||
证件类型 (只选一项) |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 □其他证件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
交易所附加信息 | □期货公司直接开户模式中金所:交易者所在期货营业部___________营业部代码_____________ 郑商所:□涉棉□涉糖□涉化□涉粮□油脂□涉煤□建材□冶金□其他 | ||||||||||||||||
本单位承诺: 一、遵守中国期货市场各项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本单位名义和真实身份在中国期货市场开立账户; 三、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和填写各类开户资料,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填写内容与其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保持一致; 四、目前及今后均不存在以多重国籍或者多种身份申请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况;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在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资料修改;身份证明文件临近有效期时及时补换。 本单位将承担违背上述承诺的一切法律后果。
交易者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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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已对该境外交易者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该境外交易者开户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境外单位交易者交易编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境外交易者身份证明文件、开户申请资料以及期货经纪合同的记载事项严格一致。
期货公司公章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常务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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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将上述信息报送至统一开户系统即可,无需提供纸质交易编码申请表。 2.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为台湾地区单位交易者开户时,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录入交易编码申请表信息,为其他境外单位交易者开户时,应当使用英文录入交易编码申请表信息,并在影像资料中提供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或者由境外经纪机构常务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编码申请表的中文翻译版本。 3.英文姓名按照证件记载格式录入。其中,英文单词之间有空格的,只录入一个半角空格;单词之间用逗号(,)、短连接线(-)等符号分割或者连接的,只输入半角符号,符号前后不录入空格;录入姓名不得回车或者换行。 4.在期货公司直接开户的境外交易者仅能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在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开户的境外交易者以及通过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开户的境外交易者的期货结算账户不受限制,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对应选择“开户银行”中的“其它1”,并填写银行账户具体信息。 5.单位交易者交易所附加信息:(1)期货公司直接开户模式。为境外交易者直接申请中金所交易编码的期货公司填写。(2)郑商所。申请郑商所交易编码的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按照境外交易者经营范围勾选。 |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正 文
甲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合同公平合理,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从未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处得到过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未全权委托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客户代理人,合同由乙方亲自签署,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此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因此有权解除合同,结清持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适当性管理
第七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者期权合约交易。乙方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服务。乙方不得采取伪造证明材料、虚假填报等手段规避或误导甲方对乙方的适当性评估,如经检查发现乙方存在前述行为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以伪造、虚假等方式提供证明材料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八条 甲方依据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性匹配,并由乙方确认。乙方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的,不得接受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服务。
第九条 甲方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乙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十条 乙方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配合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结果。因乙方未及时告知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适当性后续评估并确认评估结果,乙方未配合进行评估或者确认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的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由此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 委托
第十二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代理人(如有)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乙方若私下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操作,属甲方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乙方变更代理人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五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入金应以甲方确认乙方资金到账为准。乙方的入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权利凭证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本条事项所涉及权利义务,如有必要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取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是否按照甲方规定提前进行大额预约出金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资金调拨指令可分为电子指令和书面指令两种,乙方通过银行网站或甲方交易系统发出的资金划拨电子指令与乙方填写并签字盖章的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乙方真实意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可通过银期转账或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入金,入金起止时间为连续交易开始前三十分钟至连续交易结束。乙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入金的,应在入金后立即致电甲方,甲方以乙方资金到达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因网络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原因,乙方通过银期转账发生的差错而导致交易失败或者持仓被强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委托方式或书面委托方式下单。
第三十二条 电话委托方式分为电话人工委托、电话自助委托两种。
乙方通过电话人工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如无特别约定,即为:乙方或乙方指令下达人身份证/护照号码+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乙方通过电话自助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时,应拨打甲方指定委托电话按语音提示操作。
以电话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委托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交易密码是乙方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唯一验证信息。凡使用乙方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皆视为代表乙方真实意愿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未及时修改密码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六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节 通知与确认
第四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确认交易编码申请表中留有的联系方式为乙方与甲方联系的有效通讯方式。乙方承诺,如乙方证件更新或有效联系方式结算登记帐户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变更或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而导致甲方有任何通知事宜送达未能完成的情况,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三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0001+资金账号。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见合同附件一。乙方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开户云方式开立账户的,初始密码见甲方的通知短信。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在同一合约当日既有开仓又有平仓的结算账单上,甲方结算系统中将当日开平仓的平仓部分反映为“平今”, 查询系统反映为“平仓”,二者仅为概念上差别,不影响乙方账户的权益。
查询系统提供逐笔对冲和逐日盯市两种格式的账单,甲方提供的账单为逐日盯市格式,乙方查询时需使用同等格式的账单进行核对。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首选通知方式外,甲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包括但不限于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通知文件:
1.短信通知;
2.电话通知;
3.网站公告(网址www.haqh.com);
4.交易系统;
盘中追加保证金通知以电子交易系统实时数据传送、短信、电话之任一方式为通知方式。乙方应在交易时段关注帐户风险状况,保持电话、手机畅通。若乙方因某种原因未接听或收到盘中追加保证金通知,不影响甲方依据盘中追加保证金通知的规定采取强行减、平仓措施,乙方应对此承担后果。
甲方采取上述任一方式发送各种通知文件,一经发出,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通知送达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以采用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短信、交易系统推送等方式向乙方发出除本合同第四十六条之外的各类业务通知。
第四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网站公告的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和调整手续费通知。
单独调整保证金是指除根据交易所通知或要求,针对公司所有客户或某类客户进行保证金调整以外的其他保证金调整。
甲方依据乙方申请进行单独保证金调整,如乙方违背保证金申请承诺的,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乙方持有期权合约时,应当主动登录恒生主席交易系统,查询期权相关交易数据、结算帐单和到期日提醒。
第五十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五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乙方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外提出异议的,甲方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五十三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 如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或者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存档记录为准。
第八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八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有义务保证账户可用资金≥0,自我规范交易行为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提醒、劝阻无效的,为及时制止乙方的异常交易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乙方委托或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应知晓除《期货经纪合同》已揭示的各种风险外,连续交易可能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连续交易期间因银期转账、网银转账、网络、电脑等故障原因无法交易或入金导致被甲方采取风控措施;
2、交易所出台暂停连续交易、调整交易规则等政策;
3、对连续交易规则未完全理解;
4、因连续交易引起的误操作;
5、其他因连续交易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交易所风险率、可用资金、交易所可用资金等风控指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客户风险率=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率=根据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100%
客户权益=上日客户权益±当日资金存取±权利金收支±当日平仓盈亏±交割款项-当日交易手续费±当日持仓盈亏±其他资金变动
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占用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六十一条 每日结算后,乙方的客户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必须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始前 15 分钟及时补足保证金,使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集合竞价阶段起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发生急剧变化或因交易所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等),乙方应随时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可用资金≥0。乙方账户的风险率是结合市场最新价及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实时计算的结果。当乙方的客户风险率>100%时,乙方应立即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否则,当乙方的交易所风险率>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时,如果乙方已自行下达的平仓委托单尚未成交且甲方认为无法成交,并导致甲方强平指令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撤销乙方的委托,或选择其他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过程中,由于乙方同时操作引起的过量平仓或影响强行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对于乙方不符合交易所交割月份持仓规定的,甲方有权提前对乙方的持仓进行强平处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在乙方持仓数量没有超过交易所限仓,但甲方客户整体持仓超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持仓客户按比例减仓,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六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七条 如果乙方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未平仓合约,甲方有权选择强行平仓对象。由于甲方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时所执行的合约价格处于变化之中,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品种、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乙方下达的网上交易指令及银期转账指令等信息在甲方、保证金存管银行、交易所的处理过程与相互之间的传递过程存在数据同步延迟,可能导致甲方风险监控终端显示的延迟,即甲方期货风险终端显示的乙方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及风险率等数据在某一时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由于甲方以期货风险终端某时点数据作为执行强行平仓的判断标准,因此,只要甲方依据该时点系统数据选择的平仓价位、平仓合约及平仓数量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乙方即不
得以已入金或已自行减仓为理由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六十八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认为: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的权利不得解释为甲方的义务,甲方有可能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没有实际进行强行平仓。因甲方未行使强行平仓的权利而乙方也未自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于市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涨跌停板而无法成交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条 当乙方期货账户的权益为负,构成穿仓时,乙方应当在穿仓后的3日内偿还欠款。若乙方逾期未还清欠款,甲方有权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信息平台提供乙方的失信信息,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七十一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七十三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七十四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五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款项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权利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有价证券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款项、权利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交割通知、交割款项的划拨、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如乙方进入交割程序未能在相关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足额的交割款项、权利凭证及票据的,造成交割违约或甲方被交易所强制代为履约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期货账户资金、持仓及名下可用权利凭证及票据进行处置,直至满足交易所要求,乙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处置手段包含但不限于强行平仓、资金划拨、权利凭证及票据买卖、抵押等。若处置后仍不能满足交易所规定要求,不能弥补甲方代为履约产生的损失,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代为履约支付的款项,资金利息,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额外款项及税费损失等,甲方有权继续追偿,乙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共同认为:甲方对乙方实施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强行平仓的权利不得解释为甲方的义务。因甲方未行使权利而造成乙方交割违约或造成甲方代为履约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八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乙方进行行权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者甲方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行权申请或者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九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八十条 行权通知、行权费用的交收、标的物交付、履约及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定执行。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被期货交易所处罚或者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乙方应当及时管理自身资金及持仓,准确下达交易指令,否则因甲方批量行权或者批量放弃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二条 乙方进行期权行权与履约时,对于存在行权与履约后乙方保证金不足或者乙方持仓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限额可能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对乙方已经提交的平仓或者行权申请保留撤销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三条 乙方申请期权行权前的期权对冲、行权与履约后期货对冲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提出。
第八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八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八十七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八十八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十九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九十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申报费、交割手续费,仓单业务费用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等。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投资者保障基金是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另外向乙方收取的,不包含在乙方手续费范围内。
第九十一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当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九十四条 除本合同第九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九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九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九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下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九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九十九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期货账户进行清算:
(一)乙方未能提供真实开户证明文件的;
(二)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或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并主动办理取消银期业务。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一百零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甲方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行情分析、早报等信息服务。所使用的信息均来源于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甲方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构成对所述特定资产的买卖意见。对依据或者使用该类信息服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行情等软件是由第三方所制作的软件,甲方在使用前均进行过系统性测试。因软件编写瑕疵、数据源故障等非甲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建议乙方选择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软件互为备份,如甲方发现软件存在瑕疵,将及时通知乙方或视情况关闭软件。
第一百零八条 因甲方持仓限额达到交易所标准而导致乙方不能开新仓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一百零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提请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在甲方留存的身份资料。
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并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的分支机构(包括甲方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明确规定并在此明示:甲方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或利用分支机构的各类印章或业务介绍信对外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或作出有关某种经济权益的承诺或保证。乙方若与甲方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甲方规定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承诺或保证,甲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直接责任者个人与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明知上述特别约定并确认与甲方无涉,不应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境内个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境内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境外个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境外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初始密码修改承诺书》、《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初始密码修改承诺书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单位(资金账号为 )确认已领取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址为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系统初始密码 ,设定并领取了期货账户的初始密码(委托交易密码、出金密码) 。本人/单位仔细地阅读了与贵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承诺及时修改上述初始密码,承担因未及时修改和妥善保管好密码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期权合约。
1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附件三
手续费标准
按期货公司统一标准收取或另行约定
附件四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一、开户代理人(机构客户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代表本单位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同法定代表人 □见下表
委托代理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二、指令下达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指令下达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同法定代表人或开户申请人 □同开户代理人 □见下表
委托代理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三、资金调拨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资金调拨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同法定代表人或开户申请人 □同开户代理人 □见下表
委托代理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四、结算单确认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结算单确认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对结算单进行确认。
□同法定代表人或开户申请人 □同开户代理人 □见下表
委托代理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注: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未填写的空白处请划“/”
机构客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在授权书客户签字处签章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六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机构盖章: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4.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 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
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
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
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七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 (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机构授权人
备注:
上述声明文件均参考OECD声明样表制定,并结合我国业务实际进行了简化处理,仅选取了必填内容。此附件表格为参考表格,金融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制定符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声明文件,或者与本机构其他业务文件进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