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银期转账业务协议书
甲方(个人投资者)姓名: 期货资金账号:
乙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就办理银期转账申请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乙声明如下:
(一)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提供新资料给乙方。
(二)甲方已详细阅读期货经纪合同中有关风险揭示的说明,以及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三)甲方保证其向乙方及银行提供的有关办理银期转账的所有资料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期货业务经纪资格。
(二)乙方与甲方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所在的银行建立了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关系。
(三)乙方与银期转账业务签约银行共同为甲方提供银期转账划转过程中与银行通讯线路的链接及转账操作平台。
第二章 业务开通
第三条 甲方已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在乙方柜面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已获取期货资金账号及资金密码后,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申请手续,并经乙方备案后,再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甲方向乙方约定: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结算账户登记表中所填写的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银行结算账号为甲方至银行网点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与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号建立对应关系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甲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到乙方办理等级备案。备案后甲方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到银行网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签约。乙方不接受甲方以授权代理人办理形式进行银期转账业务签约。
第五条 银期转账的签约业务皆由银行经办网点的柜面或银行提供的其他方式予以办理。
第三章 资金划转及费用标准
第六条 甲方的期货保证金只限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银期转账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的划转。
第七章 甲方通过银行端的银行柜面、银行网银、电话银行以及期货端交易系统进行资金转账。甲方选择的转账方式须以乙方与合作银行的银期转账软件系统所能实现的转账方式为准。
第八章 甲方将期货保证金从其银期转账银行结算账户转入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银行转期货)时,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余额必须大于甲方转出金额与手续费金额的总和。
第九条 甲方将期货保证金从期货交易保证金账号转入银行(期货转银行)时,甲方需按照甲方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内的可提资金余额,以及乙方规定的每笔可转出资金的最高限额,每日累计可转出的资金额及每日累计可转出的资金次数等规定划转。
乙方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甲方资金的每笔可转出资金的最高限额、每日累计可转出的资金额及每日累计可转出的资金次数等。
第十条 甲方可通过银期系统转账的手续费标准按照甲方与银行签署的银期转账协议所列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交易时间与期货交易时间同步,具体的交易开始和结束时间以乙方公布时间为准。
第四章 业务变更和撤销
第十二条 甲方需变更相关信息或撤销银期关系都须到相应的银行经办网点的柜面或网上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变更申请手续
甲方需变更相关信息的,必须先到乙方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新的个人银期转账银行结算账户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银行基本信息或银行账号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撤销申请手续
甲方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在乙方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后,可持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银期转账银行结算账户到银行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
第五章 协议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乙方期货端发出的任何转账指令,乙方及银行均认为是甲方同意发出。
第十六条 由于银期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造成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出现非正常多余资金,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账户内这部分资金,乙方将以银行发送给乙方的对账数据为准对甲方的期货资金账户进行调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告之的初始资金密码时,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密码。甲方因其密码失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银行结算账户或法人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若不慎遗失,甲方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